(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奕相与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奕相,杨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朱奕相,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武,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奕相诉被告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奕相在收到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不补交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朱奕相预交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余款267元退还给原告朱奕相。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