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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徐树庆与李雪峰、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庆,李雪峰,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徐树庆,男,194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徐树庆与被执行人李雪峰、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树庆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2911.8元、案件受理费1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