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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张国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张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张国营,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三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国营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人民币111365.54元及利息、精神抚慰金5000元、受理费2487元、执行费157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