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徐勇、张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徐勇,张美琴,周会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047号原告:张军。委托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勇。被告:张美琴。被告:周会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徐勇、张美琴、周会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