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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晓兰与苏静静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晓兰,苏静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30号申请人孙晓兰,女,汉族,48岁,现住锡市察哈尔大街。被申请人苏静静,女,汉族,47岁,现住长城街爱民社区。申请人孙晓兰与被申请人苏静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苏静静所有的位于锡市额办阿拉塔尔图街文萃苑小区2号楼北1-09-14的1、2层(网签号2012-0001***)3、4层(网签号2012-0001***)商业楼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760000003。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静静所有的位于锡市额办阿拉塔尔图街文萃苑小区2号楼北1-09-14的1、2层(网签号2012-0001***)3、4层(网签号2012-0001***)商业楼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