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小三与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军、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三,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杨小三,男,蒙古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加明镇。法定代表人:杜建勋,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江,四川木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军,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彰加镇梧桐街**号。委托代理人邓述高,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亲属关系、一般授权)原告杨小三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明公司”)、黄军、第三人朱君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10月22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世兰、刘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5.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纪 鑫审判员 刘 忠审判员 周 世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且沙子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