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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相莉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相莉,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750号原告:宋相莉,农民。被告:王国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相莉诉被告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相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相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相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相莉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