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雷雷与李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雷雷,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姚雷雷,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李浩未履行((2015)禹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浩名下有位于琥珀花园9号楼1单元2层201室(产权证号2299**)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李浩名下位于琥珀花园9号楼1单元2层201室(产权证号2299**)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