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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良红与王正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红,王正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20号原告:王良红。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君。原告王良红与被告王正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良红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平,被告王正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良红起诉称:原、被告均在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农场种西瓜。2015年3月22日,原告从自己的瓜田回家的路上,被告突然用铁铲打在原告的头、手、脚上,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伤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在上海华山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4296.75元。案经崇明县新海派出所调解未果。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3038.75元(其中医疗费14296.75元、误工费23940元、护理费117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862元、营养费500元、雇用人工资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正君答辩称:因瓜苗死亡纠纷,答辩人碰到原告,上去与他论理,双方发生吵架,但当时双方没有肢体接触,原告的伤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是身体软组织挫伤,但其医疗费多数未用于治疗软组织挫伤,而用于其他自身疾病。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1时许,原、被告在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农场七队发生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当晚,原告被送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后门诊治疗22次(即2015年3月30日、4月1日、2日、21日、28日、30日、5月1日、2日、11日、12日、20日、6月3日、9日、18日、22日、7月份2日、8日、24日、8月24日、26日、9月3日、29日),用去医疗费10752.85元,救护车费280元,另外无门诊病历医疗费2963.53元。同年4月2日,原告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送检鉴定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案经崇明公安分局新海派出所调解无果。2016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验伤通知书、照片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打架中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打架中被被告打伤,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主张医疗费14296.75元,审核医疗费发票后为13996.38元(其中救护车费280元);原告主张误工180天其费用23940元,但没有提供医院的休息证明,应按4123元(住院9天+门诊22天)为宜;原告主张护理费1170元(住院9天)合理;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270元合理;原告主张交通费862元合理;原告主张营养费500元,但没有提供医院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雇工工资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原告合理的费用为20421.38元。被告应当赔偿18379元。被告称没有打伤原告,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医疗费中大部分用于其他自身疾病,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良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8379元。二、驳回原告王良红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良红负担20元;被告王正君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