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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田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欠款9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8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于2015年12月14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欠款17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下欠部分于2016年3月9日偿还23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