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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海丹与被执行人于勇、于景森、曲立凤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勇,于景森,曲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99号申申请执行人:倪海丹,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于勇,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于景森,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曲立凤,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倪海丹与被执行人于勇、于景森、曲立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