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骏鹏科技有限公司与周爱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骏鹏科技有限公司,周爱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骏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胜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玲。上诉人深圳市骏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爱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骏鹏公司与周爱玲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骏鹏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工资的问题。本案仲裁裁决骏鹏公司支付周爱玲上述期间工资2166.66���,骏鹏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现骏鹏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周爱玲上述期间的工资2166.66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审查,周爱玲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骏鹏公司依法应支付周爱玲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审判决核算的二倍工资差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骏鹏公司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骏鹏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骏鹏科技有限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