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489号原告:王某甲,保险公司员工。被告:王某乙,个体户。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敏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份相识,××××年××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自2005年起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并且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原告的心灵倍受折磨,觉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1999年5月相识,××××年××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和睦、友好、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定能维系好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王某甲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