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亚平诉北京市雕漆工厂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平,北京市雕漆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211号原告徐亚平,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雕漆工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号院戌*号。法定代表人王为达,厂长。原告徐亚平诉被告北京市雕漆工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平诉称,我于1976年参加工作到被告处上班,1984年调至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工作,因被告未及时转移我的档案,致使我至今无法办理退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原告徐亚平主张因被告未及时转移档案致使无法办理退休,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亚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