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关健成与天津诺金联凯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5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健成,天津诺金联凯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健成,1968年11月29日,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诺金联凯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岑庆和。上诉人关健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健成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健成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健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关健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永峰高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