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8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蹊与席敦平、李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蹊,席敦平,李秀梅,邓忠华,宫艳霞,邓菲,邓超,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占良,曾宪娥,潍坊润华管业有限公司,刘海磊,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成伟,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42号之三原告李蹊。被告席敦平。被告李秀梅。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敦平,经理。被告邓忠华。被告宫艳霞。被告邓菲。被告邓超。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超,经理。被告马占良。被告曾宪娥。被告潍坊润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上林工业园(政府东5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马占良,经理。被告刘海磊。被告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刘海磊,经理被告张成伟。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伟,经理。原告李蹊与十五被告席敦平、李秀梅、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邓忠华、宫艳霞、邓菲、邓超、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占良、曾宪娥、潍坊润华管业有限公司、刘海磊、潍坊成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成伟、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原告李蹊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海磊位于滨河西路5177号10幢1单元401室房产一处(临朐房预临朐县字第0115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