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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管辖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经营者夏洪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福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石林县,也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是石林县;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1、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支付租金、维修费、赔偿费、上下车费、保证金为由所提诉讼系租赁合同纠纷,另,双方所签《辅材承包合同》载明”甲方将承接的石林阿着底风情小镇工程辅材承包给乙方”,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