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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1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771-2号申请执行人刘**,男,196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永安村第六村民组83号。被执行人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东风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且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1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