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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恢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于振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于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恢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于振兵,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于振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振兵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丽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