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3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金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