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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3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金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