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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利柱与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柱,杜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755号原告吴利柱,女,汉族。被告杜金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柱与被告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柱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柱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利柱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