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利柱与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柱,杜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755号原告吴利柱,女,汉族。被告杜金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柱与被告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柱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柱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利柱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