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雅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54号原告李雅东,娄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影剧院北。负责人赵旭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东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烦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雅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东撤回起诉。诉讼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李雅东负担。审判长 郝丽军审判员 韩 姣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