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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康博与刘嘉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博,刘嘉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93号原告赵康博。法定代理人赵二龙。被告刘嘉川。法定代理人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康博与被告刘嘉川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康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康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康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康博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审 判 员  刘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