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刚与孙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432号原告付刚,1985年4月7日,天津福悦莱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被告孙林,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蔡广(朋友关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与被告孙林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为2770元,由原告付刚负担。审 判 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魏 薇书 记 员 王雅琦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