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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丽诉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马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王丽,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海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丽诉被告马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丽自愿申请撤回对马海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对马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