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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迪与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迪,刘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458号原告贾迪,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杰,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利,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原告贾迪与被告刘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迪的委托代理人孙振杰、被告刘长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贾迪起诉称:贾迪、刘长利是朋友关系,刘长利因买车向贾迪借款7万元,现刘长利已偿还4万元,剩余部分迟迟未付。起诉要求:1.刘长利偿还贾迪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刘长利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长利答辩称:不同意贾迪的诉讼请求。当时买车时,我刷了贾迪的信用卡7万元。我现在已经全部还完了,4.2万元是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进行的转账,其余是给过2万的现金,后又花费6700元给贾迪买了一部手机。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贾迪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向北京卓杰行北亚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两笔费用,一笔41000元,一笔为29000元,共计7万元,庭审中,双方认可上述费用系为刘长利买车使用。2015年9月17日,刘长利通过支付宝向贾迪分6次每次5000元转账还款,共计3万元。2015年10月20日,刘长利通过微信向贾迪转账还款1万元。诉讼中,刘长利称其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微信向贾迪转账2000元,这两千元也是还款,并且刘长利于2015年9月25日花费6700元为贾迪购买手机一部,也属于还款,刘长利对此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购买手机刷卡小票,贾迪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称当时其与刘长利处于谈恋爱期间,贾迪未主动提出要求购买手机,购买手机时贾迪在外地出差,是刘长利主动为其购买,不属于还款,且贾迪把自己的旧手机给了刘长利。刘长利认可其购买手机时贾迪出差,是刘长利和刘长利的母亲一起购买了涉案手机,称贾迪说要买苹果6S手机,刘长利曾说这属于还款,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关于刘长利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微信向贾迪转账的2000元,贾迪称因当时出差需要支付员工工资2000元,让刘长利代为支付,先是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因员工不同意又让刘长利代付了现金2000元,贾迪已于2015年9月26日通过微信向刘长利转账还款4000元,并就此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刘长利认可上述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称为什么贾迪向其转账其记不清了。上述事实,有原告贾迪提供的招商银行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刘长利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手机费刷卡小票、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贾迪为被告刘长利代付购车费7万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刘长利负有向贾迪还款的义务,除双方认可已还的4万元外,刘长利称还有微信转账还款2000元的抗辩意见,但贾迪认可该款系让刘长利代付员工工资,并提交了之后贾迪向刘长利微信还款4000元的记录,故刘长利的上述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刘长利主张的为贾迪购买手机的费用系还款,刘长利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手机是贾迪主动提出购买以及双方明示购买手机作为还款的证据,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贾迪关于刘长利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贾迪主张的欠款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贾迪亦未提交其催要欠款的证据,故本院酌定利息起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利返还所借原告贾迪款三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三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贾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长利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刘长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