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黄松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93号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存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松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由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