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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123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聂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聂某某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聂某某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