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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广与朱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朱永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26号原告高广。委托代理人高晓宏。系原告侄子。特别代理。被告朱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诉被告朱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广负担。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