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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红文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文,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33号原告徐红文。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文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文于2016年4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48元,由原告徐红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