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 陈向阳被告 商丘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 王林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商丘某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4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被告王某,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上列原、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