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强龙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强龙,男。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龙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章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强龙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沙沟尾村附近铁路旁边便道上,持钢管、刀具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威胁,劫取了被害人陈某的现金人民币2395元、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后携赃潜逃、挥霍。被告人赵强龙于同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强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赵强龙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没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户口证明,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证人谢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565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赵强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琼华人民陪审员 王强燕人民陪审员 黄娅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