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监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春花、姜红朴与被执行人姜得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花,姜红朴,姜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98号申请执行人姜春花,女,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顺乡。申请执行人姜红朴,男,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顺乡。被执行人姜得全,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万顺乡。申请执行人姜春花、姜红朴与被执行人姜得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61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春花、姜红朴与被执行人姜得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