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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德志与李云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志,李云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513号原告李德志,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云珍,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德志与被告李云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德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志承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乾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