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20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利德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05579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移送的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经查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后变更住所地为西安市政法巷唐宫尚品4-1503号,均在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做法不妥,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政法巷唐宫尚品4-1503号,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为原告西安利德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