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梁兰与王君林、第三人孔方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王君林,孔方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124号原告梁兰,男,1949年9月5日生,汉族,介休市。被告王君林,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范红云,介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孔方龙,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兰诉被告王君林、第三人孔方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6元,减半收取6228元,由原告梁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学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