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59盛国堂诉市公安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堂,大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59号原告盛国堂。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乐国。原告盛国堂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到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是大连市下岗失业人员,集体户口,2003年在大连市换发户口时,因单位解体,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派出所不给办理,也没有说明原因。2004年办理二代身份证时,也不给办理。2006年原告二代身份证丢失,需要补办,也不给办理。2013年原告一代身份证到期,原告也无法办理二代身份证。2013年1月,原告到市局户籍���队,被告知户口冻结,无法办理与户籍相关的业务。2015年4月15日,原告才办理了户口本,6月9日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法,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冻结原告户口12年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迟延发放二代身份证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身份证签发机关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其户口于2015年4月15日由人民广场派出所登记,人民派出所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的派出机构,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被告应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原告列大连市公安局为被告属错列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国堂的起诉。案件���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盛国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