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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XX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72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苏民小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国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