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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与范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758号(2016)沪0106民初758号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杨锡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玉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为民,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谭永玮人民陪审员  梁联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亦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