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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都景文与南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景文,南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712号原告都景文,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南艳超,男,汉族,1982年9月3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景文与被告南艳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的治疗未结束,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坤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