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刑更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翁植文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刑更482号罪犯翁植文,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清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翁植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2006)新兵刑执字第0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新兵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农三法刑执字第3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农三法刑执字第1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以罪犯翁植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植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被评为2013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4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1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2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3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4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4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5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6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7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8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9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10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11月获表扬一次,2013年12月获表扬一次,2014年1月获表扬一次,2014年2月获表扬一次,2014年3月获表扬一次,2014年4月获表扬一次,2014年5月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翁植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植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子勤审 判 员 胥 英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