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田永峰、孙延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田永峰,孙延敏,田二峰,李玉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372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责人段兴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晖。委托代理人姜林。被告田永峰。被告孙延敏。被告田二峰。被告李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田永峰、孙延敏、田二峰、李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印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