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7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姜志洋与姜文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洋,姜文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906号原告(反诉被告)姜志洋,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浩,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系姜志洋丈夫。被告(反诉原告)姜文远,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姜志洋与被告(反诉原告)姜文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志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同日,被告姜文远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志洋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姜文远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姜志洋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姜文远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志洋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姜文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闻海鹏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