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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益佳诉赵树明抚养费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547号原告赵×1,女,2004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尚某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赵×2,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赵×1诉赵×2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赵×2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在河北省三河市居住一年以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了居住证明佐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赵×2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居住在河北省三河市,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故被告赵×2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