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627号原告曲某某,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延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澈丽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