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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与马连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马连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88号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朱老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长涛,经理。被告马连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连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已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马连安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鲁15行初34号立案受理。被告马连安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证系本案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