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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金与黄春辉、陈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黄春辉,陈最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289号原告:徐金。委托代理人:邵海峰,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辉。被告:陈最友。原告徐金为与被告黄春辉、陈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金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