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金与黄春辉、陈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黄春辉,陈最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289号原告:徐金。委托代理人:邵海峰,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辉。被告:陈最友。原告徐金为与被告黄春辉、陈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金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