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9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林伟与李庆华、吴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李庆华,吴冬英,吴喜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15号之二原告:林伟,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李向允,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吴冬英,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吴喜萍,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李庆华、吴冬英、吴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庆华、吴冬英、吴喜萍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应收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张喜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豫J×××××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喜平所有的豫J×××××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一年;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车辆进行买卖、转让、转移、设立抵押和质押等它项权利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梅 涛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