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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承倾、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承倾,丘全意,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承倾,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刘东胜,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丘全意,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是原审原告李承倾承担诉讼的继承人。委托代理人:朱志,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号***房自编粤电广场***房。负责人:张波。上诉人李承倾因与被上诉人丘全意、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下称鼎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4日9时30分,李承倾驾驶粤P×××××号车行驶至东源县曾田镇横坑村路段处时,因不注意安全驾驶撞到在路旁的房屋,造成车辆及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有关材料证实,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蓝口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李承倾不注意安全驾驶造成。李承倾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认定李承倾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屋主丘春卿无责任。李承倾驾车撞坏的房屋所有人是丘春卿。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无法协商,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对丘春卿房屋受损价格进行了评估。委托评估未经过双方申请及同意且没有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丘春卿向原审法院提出房屋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依据合法程序委托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对原告丘春卿的受损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委托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丘春卿的受损房屋的修复进行评估。2015年2月6日,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对受损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定,房间、上下厅、廊、厅评定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大修;厨房、饭厅评定为: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危房,建议拆建。鉴定人员为李建忠、赖娘增,评估费为1000元。2015年6月29日,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其所鉴定人员赖娘增在丘春卿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书上忘记签名。2015年5月4日,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对实物进行了勘查,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受损房屋整体损失价格在评估基准日为人民币69392元。评估师为陈卫平与李枫艳,评估费为3513元。评估师陈卫平与李枫艳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已过期未年审,但两人的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申请初审已经合格,两人仍具有鉴定资格。2015年6月2日,鼎和保险公司应李承倾的申请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其支付了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经东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倾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丘春卿不负此事故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因此,李承倾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承倾承担。丘春卿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1、房屋损失69392元,有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予以支持;2、评估费4513元,有正式票据证实,予以支持。以上两项合计73905元。鼎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丘春卿赔付2000元,因该笔款鼎和保险公司已向李承倾赔付完毕,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丘春卿的损失73905元,应由李承倾赔偿。李承倾称,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离事故时间最近,更接近事实,应当按照该报告确定丘春卿的损失。因该评估未经双方的同意且评估报告没有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故该《公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丘春卿损失的依据,不予采纳。李承倾还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鉴定人员只有一名,《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评估师陈卫平与李枫艳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已过期,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原审法院认为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的鉴定人员赖娘增在鉴定报告书上忘记签名,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影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结论,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是经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予以采纳。《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评估师陈卫平与李枫艳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已过期,但两人价格鉴证师再注册申请初审已经合格,两人仍具有鉴定资格,故对《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予以采纳。鼎和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承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丘春卿赔付73905元;(二)驳回丘春卿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共2270元,由李承倾负担。上诉人李承倾上诉称:(一)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对房屋受损作出的《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应予采纳。原审法院否认《公估报告》,无疑是断章取义,不排除存有人情人为因素。(二)原审法院委托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只是证明房屋是否安全,与本案赔偿金额没有关联性,与损坏的事物赔与不赔没有关联。该鉴定报告缺少鉴定人签名,原审法院用“忘记签名”来搪塞,未免太过牵强。鉴定报告明显指出因房屋使用年久,才导致沙浆脱落、起湖现象,门窗是缺少维护保养而老化。原审法院把因为年久老化原因造成部门折旧损失,以全新价格强加到赔偿范围,明显不合理。(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均规定,鉴定估价师在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而《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在鉴定师李枫艳执业资格过期后才参与该鉴定,鉴定师李枫艳后来虽然有申请再注册,但是也是在该鉴定完成之后才提出申请再注册,与鉴定时间不符,其完全没有按照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注册再注册,明知自己执业资格己过期和没有申请再注册情况下,仍然参与本案的鉴定工作,严重违反规定。因此,不论是从鉴定时间和注册时间,还是从相关规定,《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二审作出公正的判决。被上诉人丘全意答辩称: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对房屋受损作出的《公估报告》,没有对房屋安全进行评估,只对损坏部分进行评估,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人事后已补签了,两个鉴定都要是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因丘春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病故,本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5年12月31日通知丘春卿的继承人承担本案的诉讼。丘春卿的继承人丘全意等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由丘全意作为一审原告丘春卿的当事人承担本案的诉讼。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还查明:李承倾驾车撞坏丘春卿的房屋建于1955年,是泥砖瓦结构的房屋。丘春卿起诉时要求原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安全及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还一致同意由原审法院指定评估公司对房屋损失委托评估。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对受损情况进行了综合评定,其中房间、上下厅、廊、厅评定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厨房、饭厅评定为: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二间房屋危房。处理建议:房间、上下厅、廊、厅大修;厨房、饭厅拆建。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房屋损坏维修工程核定明细:1.厨房、饭厅拆除及垃圾运输2000元;2.厨房、饭厅主体重建26677元;3.厨房、饭厅装修材料及人工19055元;4.房间、上下厅、廊、厅墙面铲除4120元;房间、上下厅、廊、厅墙面批挡8240元;地面损坏修复材料及人工6800元;瓦片修复材料费2000元;瓦片修复人工费500元。合计6939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交通事故造成房屋损失如何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是双方当事人同意选定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选定鉴定机构程序和委托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无明显不当,可作为定案证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原审法院指定评估公司对房屋损失委托评估。原审法院选定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委托评估,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和委托评估程序合法。李承倾上诉要求采信交警部门委托的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对房屋受损作出的《公估报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结合丘春卿房屋的原状、东源县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广州市昊鑫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的损失明细及因果关系,对本案房屋受损的认定如下:丘春卿的房屋建于1955年泥砖瓦结构的旧房屋,年久失修。李承倾驾车撞倒了丘春卿房屋的厨房和饭厅,应当对厨房和饭厅进行相应的修复,修复基本达到撞倒前的状态即可。因此《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1.厨房、饭厅拆除及垃圾运输2000元;2.厨房、饭厅主体重建26677元”是必须的,应当赔偿。《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3.厨房、饭厅装修材料及人工19055元”不是必须的,应当剔除。李承倾驾车撞到丘春卿房屋还可能引起房屋其它部位开裂、瓦片损坏,因此《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4.房间、上下厅、廊、厅墙面铲除4120元;房间、上下厅、廊、厅墙面批挡8240元;瓦片修复材料费2000元;瓦片修复人工费500元”也是合理的损失,应当赔偿。《关于丘春卿房屋损坏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4.地面损坏修复材料及人工6800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也没有说到地面损坏要修复,因此该项费用不是必须的,应当剔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房屋受损金额为43537元(即2000元+26677元+4120元+8240元+2000+500元=43537元),另本案鉴定费共3513元由侵权人李承倾负担,李承倾应当赔偿丘全意47050元(即43537+3513元=47050元)。综上所述,李承倾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当,判决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李承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丘春卿赔偿损失4705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丘全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李承倾与被上诉人丘全意各负担500元。上诉人李承倾已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退还550元给上诉人李承倾。另被上诉人丘全意应负担的500元,由上诉人李承倾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从其应支付给被上诉人丘全意的款项中扣除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伟亮审 判 员  邓天仕代理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古思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