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永青与黄勇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青,黄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何永青。委托代理人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勇军。申请执行人何永青与被执行人黄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9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6月5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7执454号,本案执行费为18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勇军名下位于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居委会大水湾居民小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80000047**,黄勇军拥有50%产权)在本院受理的(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8号执行一案中依法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589620元。黄勇军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5宗,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会议决定,申请执行人何永青共分得15802元,剩余本金319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85元已扣缴。另本院经对工商部门、国土部门、证券部门、车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个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勇安审 判 员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